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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庭审工作 提高裁判质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06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因此,庭审作为案件审理的核心,直接决定案件裁判质量,直接体现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直接反映着司法公开、司法透明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接受程度和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庭审质量还决定着裁判文书质量,庭审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裁判文书生成过程,裁判文书只不过是用文字重构了法庭庭审形成裁判结论的理由和心证过程。因此,不妨认为,庭审的最高境界就是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后,法官自然而然形成心证,水到渠成地将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告知当事人。

  一般认为,优秀的庭审应实现以下功能:一是清晰呈现案件是非曲直,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选择法律规范,为公正裁判打好基础;二是让当事人充分陈述观点和意见,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避免当事人对审理过程的误解,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三是让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知晓对方对案件的意见和理由,明了彼此的强弱优劣,并对裁判结果有基本预期,从而促进案件协调和解和纠纷及时化解;四是将法官认定事实和选择适用法律的过程公开,从而使得法官心证过程公开,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预防司法腐败;五是有助于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用公正、中立、文明的法官形象来树立法治信仰,提升司法权威。遗憾的是,目前庭审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对传统庭审进行适当变革,建立一种法庭主持、当事人充分参与、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分工明确的公开透明审理新模式。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规范诉答程序,加强诉讼指导

  庭审的有效进行,有赖于当事人及时准确地知悉对方当事人主张和理由,并进行真正有效的抗辩。因此必须规范并完善诉答程序,及时将起诉状、答辩状及所附的证据等送达对方当事人。诉答程序阶段,法院还应强化对当事人举证和诉讼指导,告知当事人需要分别证明的待证事实,引导当事人正确发表质证意见等等。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可以要求当事人以填写书面质证意见表格的方式来发表意见。

  二、强化庭前准备,推广预备庭制度

  成功的庭审,离不开充分的庭前准备。要建立和完善法庭主持、当事人充分参与的预备庭制度。预备庭与庭审的主要区别在于,预备庭只确认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庭审重点在于解决有争议的问题。预备庭应侧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核对当事人身份、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二)引导当事人明确起诉状或答辩状模糊之处;(三)确定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材料;(四)确定当事人无争议事实;(五)就案件的争议问题征询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六)协商当事人拟补充提交证据的交换与展示问题;(七)对庭审方式、步骤和重点等程序内容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

  预备庭应在诉答程序结束后、开庭审理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案情较为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在庭审开始当天提前召开。预备庭可以由主审法官也可以由法官助理代为主持。预备庭不拘泥于特定的形式,更强调沟通互动。当事人在预备庭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事实主张和证据,经庭审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作出相反认定。

  三、认真制作庭审提纲,做好庭审合理分工

  庭审提纲是庭审活动的剧本。除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在庭审前都应当阅卷,并就案件审理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评议,预判案件的审理重点、争议焦点和可能的突发事件,并对庭审进行合理分工。庭审提纲应详略得当,既要反映庭审总体步骤和程序,又要有根据庭审进展适时调整的空间,还不能遗漏影响裁判的证据事实、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重大问题。庭审提纲还应预先围绕争议焦点设计发问,问题设计应简明扼要,便于当事人听得准、答得明;要通过由表及里、环环紧扣、循序渐进地问与答,推进庭审进程。

  四、及时固定诉辩请求和无争议事实,提高庭审效率

  庭审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以直接言辞方式发表意见的权利,又要充分发挥法庭归纳、释明和引导作用。庭审中,除当事人坚持要求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外,法庭可以结合当事人诉答意见,先行归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征求当事人对法庭归纳内容的补充意见。诉辩意见固定后,法庭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预备庭笔录,再次当庭归纳、复述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并根据当事人意见予以修改后,记录在卷。法庭归纳无争议事实应注意方式和方法,无争议事实尽量使用中性或者当事人均能接受的文字来表述。制作裁判文书时,对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可以直接认定。

  五、准确锁定争议焦点,确保庭审有的放矢

  庭审质量和案件审理的透彻程度,直接取决于争议焦点的确定,当事人争议什么问题,需要法院来解决什么问题,都要通过争议焦点来体现。法庭吸收当事人合理意见后确定的焦点,既要明确具体便于辩论,避免过于宽泛无法有效推进;也要避免焦点过于琐碎,防止与裁判结果无关问题过度辩论。可以确定一个或多个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可以是证据、事实争议,也可以是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争议焦点间既可能有逻辑联系,也可能相互独立。

  六、提升庭审技巧,确保辩论质证有序充分

  庭审的核心是让当事人充分、全面地阐述对争议焦点的意见和理由,确保法庭在当事人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形成心证并得出裁判结论。法庭应按照各争议焦点间逻辑顺序逐一引导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并相应地开展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应当完整、准确归纳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发表的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时,也应逐一围绕争议焦点先分别陈述原、被告的辩论意见和证据,然后再分别对法庭就争议焦点的意见予以陈述。

  七、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树立公正中立的法官形象

  法官作为庭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但并非庭审活动的主角。庭审是当事人的舞台,当事人以直接言辞方式发表辩论意见时,法官应高度尊重他们的诉讼权利。不论当事人的主张和发言是否正确,是否有法律依据,法庭都要保持应有的宽容,耐心倾听。即使是制止那些与案件无关或者人身攻击性的言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形成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对立。

  八、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庭审既是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过程,也是当事人重新认识纠纷、正确看待纠纷的过程。庭审的辨法析理,为当事人了解、吸纳对方的意见提供了较好的时机。法庭在庭审中应注意控制好庭审氛围,缓解当事人间的对立情绪,把庭审变为沟通、协商和交流的平台。庭审中或者休庭后,在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清楚的前提下,法庭可以提供具体协调意见,力争通过协调和解解决纠纷。

  九、重视庭审活动固定工作,确保庭审记录准确完备

  庭审记录是反映庭审活动全部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活动完整记录。有条件的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庭审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休庭后5日内阅读并签名确认。

  十、及时进行案件评议,适时宣告裁判结果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应及时开展评议,避免因时间原因遗忘庭审细节。评议后即使暂时尚不能形成案件裁判结论,也应对庭审情况作一小结,对能够认证或者能够确认的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能够当庭宣判的,则应当在评议后当庭宣判。

  总之,庭审质量的有效提升,涉及到庭前、庭审和庭后诸多环节,离不开当事人有效参与,更是对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考验。一个优秀的庭审不但要实现实体公正,还要体现程序公正;不但要以群众可接受、可感知的方式来实现公正,还要以法官公正、文明、中立的形象来体现公正。唯其如此,庭审功能才能真正发挥,庭审中心作用才能真正显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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